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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年,廣東法院內部的審判組織——— 審判委員會迎來改革,讓備受關註卻鮮為人知的“神秘審判組織”走上臺前。審委會怎麼改?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的改革方案的一大看點就是要讓更多審委會委員重回一線審判隊伍。
  與司法有關的改革應該如何著手,又走向哪裡,四中全會的《決定》闡述得甚為透徹。《決定》第四部分“保證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中提出了六個方面的改革要求,其中之一是“完善確保依法獨立公正行使審判權和檢察權的制度”。顯然,要討論一個事關判案的改革的利弊,就是要看其是否有利於依法獨立公正行使審判權。
  在確保依法獨立公正行使審判權的過程中,審委會扮演著什麼樣的角色?按照人民法院組織法和最高法的司法解釋,審委會不同於合議庭,它不直接開庭審理案件,合議庭難以做出決定的疑難、複雜、重大的刑事案件,才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其權威不言而喻。而對於原被告兩造和各自律師來說,由於審委會並不參與審案,其作用發生在審案之後,在法庭上感受不到這個組織的存在,因此又具備了一定的神秘感。
  審委會在中國產生有特殊的背景。正如某資深法官所說,在法制建設不夠完善和法官整體素質不高的特定時期,為了保證人民法院的審判質量,需要設立審委會來當“把關人”。然而在審委會的運作歷史上,也不乏質疑的聲音。最強烈的批評無非三點,一是由於以往實踐中審委會委員選任大多與行政級別掛鉤,成員多數是法院領導,很難避免行政化嫌疑,二是如果把獨立審判的主語理解為法官個體,那麼審委會“審案的不判案、判案的不審案”的模式對這種獨立應該有一定的干擾,三是由於決定案件的權力在並不參與審案的審委會,所謂“集體負責”只會產生出權和責的分離,“集體負責”往往成為“無人負責”。
  無論是贊賞審委會的價值,還是質疑其作用,在司法案例中都不難找到支持自己的證據。但即使是前者也似乎很少否認審委會在實際運作中出現了一些弊端,需要進行針對性改革。
  廣東高院著手進行的審委會改革屬於何種性質?據媒體披露,改革方案中除了擬讓更多審委會委員重回一線審判隊伍,同時還將多選業務骨幹充任委員,從而減少審判委員會中領導的比例。值得註意的是,此前廣東佛山也曾針對怎樣確保獨立審判而進行過可貴的嘗試,在“佛山經驗”中,審判長帶著兩名法官組成的合議庭,成為名副其實的審判單元,從收案、開庭、寫判決到簽發判決,審判長全部親力親為,並且最終負責。
  相互比照可以發現,廣東高院推動的這次改革更具有漸進的特點。減少審委會中行政領導的比例,是為了淡化行政化色彩,讓審案、定案真正成為一件嚴肅、專業的工作。讓更多審委會成員重回一線審判隊伍,從而解決審委會“判而不審”的問題。讓審委會這個組織得以完善,發揮其最初設計者所要達到的初衷,正是此次改革的具體目標。毫無疑問,這兩大著力點都是因應著以往輿論所批評的審委會的弊端而來,其富有成效當在情理之中。當然一個有可操作性的改革方案還不能忽視細節,比如讓審委會成員重回一線審判隊伍,其出現在法庭上到底是以參與者的身份還是以審案法官的身份?如果是前者,這種視察式的參與似乎不足以解決判而不審的難題,如果是後者,則又有重覆之嫌,因為法官對於由其審理的案件獨立負責,這原本是近現代審判程序中的一項重要原則,一個法官審理某起案件的質量如何,與其是否具備審委會成員身份應該關係甚微。
  近年來各地司法改革的動作不斷,不難發現改革的深層動機在於存在共識,那就是需要如四中全會《決定》所說的那樣,確保依法獨立公正行使審判權和檢察權,保證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在這個共識的基礎上,通過各地改革經驗的積累,未來中國司法改革的前景可以期待。
(編輯:SN1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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